乌鲁木齐市给自由裁量权“立规矩”  -  新疆天山网  

 2012-07-27      


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部门(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)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,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、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新疆都市报讯(记者李敏燕 实习生张楚楚报道)现实生活中,各行政执法机关作为对社会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,国家法律法规都赋予了其较多的自由裁量权。但正是由于这种较为宽泛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,使得一些同样的违法行为遭遇不同的行政处罚。不过,从8月起,这种问题在乌鲁木齐市有望得到有效解决。 7月23日,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对外公布了乌市政府常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的《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《办法》中明确要求:从今年8月15日起,在乌市范围内,对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处罚,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应当视情节在幅度范围内划分为从轻处罚、一般处罚、从重处罚。该《办法》的出台使得通过关系“讨价还价”等人情罚、态度罚、行政议价等行为,将受到有效控制,从而相对缩小自由裁量的范围,把执法的随意性限制到最小化。 按照规定,今后乌市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应按照至少三个阶次确定。其中,罚款为一定数额的倍数的,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三个以上阶次,一般处罚按照中间阶次处罚,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,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;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,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以上阶次,一般处罚按照中间阶次处罚,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,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;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,一般处罚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30%至70%确定,从轻处罚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30%以下确定,从重处罚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70%以上确定。 《办法》中规定了4类情形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。分别为: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;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;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;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。 值得一提的是,今后乌市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,都将向社会公布。而新颁布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,行政处罚实施部门也将自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确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。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部门,也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,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。 新疆都市报记者了解到,有关行政处罚的各种法律法规、规章,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,与大众息息相关。例如:对于“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未系安全带”的行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赋予交警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为“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”。对于“无照经营”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,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》规定,可处以“2万元以下罚款”等。
[责任编辑:刘发平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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