劳动人事部《关于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几项规定》的通知  

 2011-06-22   全国老干部网   


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,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,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,根据各地经验,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,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。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,经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商定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为了照顾老干部的身体情况和减少交通压力,参观活动以就近为主,原则上限于在本省、市、自治区范围内进行。

对于他们在参观活动中所提出的改进生产、经营管理方面的意见,应当予以充分重视,认真研究。凡是合理建议,均应予以表扬鼓励,经济效益明显者,可给予适当的奖励。

二、跨省、市、自治区参观,应从严掌握,经省、市、自治区老干部(人事)部门统一组织,并应事先征得参观地区或部门同意。

参观人事,每次一般以不超过30人为宜(含工作人员在内)。参观时间,每次1520天左右。

参观前须经体检,身体健康状况不适于参观的不要安排,以防发生意外。

三、在参观过程中,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。以身作则,为人表率,不要影响当地工作,不要讲排场,不要接受礼物,不要接受宴请。

陪同参观的工作人员,应当诚恳热情地为离休干部服务。

四、接待参观单位,要积极提供方便,保证参观顺利进行。不要组织欢迎,不要张贴标语,也不要安排党政负责人迎送或会见活动。

五、参观经费,按现行旅差费标准办理,由发放工资单位列报。

未经组织批准而自行外出参观者,经费自理,不准报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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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责任编辑:刘发平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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